(2017)鲁0105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晓芳与北京体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芳,北京体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644号原告:李晓芳,女,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北京体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1号21幢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2075223W。法定代表人:烟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芳与被告北京体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