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祥仁与陈常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仁,陈常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002号原告:刘祥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敏,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陈常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东段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808927XN。代表人:王玉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仁与被告陈常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常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祥仁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常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仁撤回对被告陈常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祥仁负担。审判员 何丕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