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昭凯、欣阳泵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6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孟昭凯,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欣阳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阳泵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竹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蔡浩,职务经理。本院受理执行孟昭凯与欣阳泵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6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李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