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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昭凯、欣阳泵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6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孟昭凯,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欣阳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阳泵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竹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蔡浩,职务经理。本院受理执行孟昭凯与欣阳泵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6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李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