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连丁与吴春金、王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连丁,吴春金,王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333号原告:何连丁,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安溪县。被告:吴春金,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金权,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何连丁与被告吴春金、王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何连丁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连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连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何连丁负担。审判员 王秋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秋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