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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石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石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54号被执行人王石墩,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河北省景县广川镇广川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石墩刑事诉讼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5000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5065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衡桃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终结执行。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宝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