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石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石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54号被执行人王石墩,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河北省景县广川镇广川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石墩刑事诉讼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5000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5065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衡桃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终结执行。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宝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