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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元莉与梁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莉,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855号申请人李元莉,女,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荣昌区。被执行人梁毅,男,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李元莉申请执行梁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现暂无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公安临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标的101945元及利息,到位标的4089.26元,尚有97855.7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我院于2017年7月12日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8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徐厚荣助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成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