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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兵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兵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2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兵,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州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抓获,同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渝0154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兵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兵撤回上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 梅审判员 徐 海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