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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华伟与桑建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伟,桑建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310号原告:王华伟,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桑建恒,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王华伟诉被告桑建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7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华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华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6.5元,由原告王华伟负担。审 判 长  孙 刚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