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华伟与桑建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伟,桑建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310号原告:王华伟,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桑建恒,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王华伟诉被告桑建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7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华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华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6.5元,由原告王华伟负担。审 判 长 孙 刚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