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爱梅与李斌、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梅,李斌,陈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515号原告李爱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惠传伟(实习),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汉族。被告陈春红,女,汉族。原告李爱梅诉被告李斌、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其自愿撤诉。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6元,已减半收取11003元,由原告李爱梅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圣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