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爱梅与李斌、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梅,李斌,陈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515号原告李爱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惠传伟(实习),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汉族。被告陈春红,女,汉族。原告李爱梅诉被告李斌、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其自愿撤诉。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6元,已减半收取11003元,由原告李爱梅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圣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