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程江、程成对董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江,程成,董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130号申请人:程江,男,住辉南县。申请人:程成,女,住辉南县。被申请人:董俊江,男,住辉南县,小型越野车车主、驾驶人。申请人程江、程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俊江所有的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5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董俊江驾驶的小型越野车,保全金额50000.00元;二、查封坐落于辉南县楼街朝鲜族乡胜利村烟楼屯的四间砖木结构房屋,面积70.07平方米、产权人:程立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孙利国审 判 员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佳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