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684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韩某,女,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