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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684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韩某,女,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