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安全与包继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全,包继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徐安全,男,1961年3月25日生。被执行人:包继贵,男,1962年6月23日生。徐安全与包继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徐安全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包继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在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对其位于宣威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榕城信用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83元进行了强制划拨。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包继贵自动履行了人民币20000元,双方就尚未履行到位金额人民币55917元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协议约定:由包继贵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徐安全人民币30000元,2018年12月31之前偿还徐安全人民币25917元。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徐安全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维滇审判员 孙应波审判员 胡长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