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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0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李霄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霄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67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负责人韩光聚,行长。委托代理人袁珺,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攀,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霄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李霄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等共计97308.54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3日止),利息及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4月17日在原告单位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40×××57(账户号40×××06),后被告使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截止2017年1月13日,被告因透支产生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97308.54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形成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信用卡申请表上显示的网点代码所属银行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俊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