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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阆中市天天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天天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小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3197号原告:阆中市天天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国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文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春华,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小兵,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天天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程小兵的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销对程小兵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天天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伏 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