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吕建军与曹晓青、曹满清、欧阳新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军,曹晓青,曹满清,欧阳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军,男。被执行人:曹晓青,男。被执行人:曹满清,男。被执行人:欧阳新明,男。申请执行人吕建军与被执行人曹晓青、曹满清、欧阳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吕建军办好房产权属证书,申请人吕建军自愿放弃追究被执行人违约金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执6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斌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