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邓全才与呙东临、龙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全才,呙东临,龙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486号原告:邓全才,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呙东临,男,1987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龙月,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全才与被告呙东临、龙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全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全才负担。审 判 长 聂本军审 判 员 尹学友人民陪审员 贺全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