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4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松岩与刘作鸣、王叶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岩,刘作鸣,王叶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846号原告:王松岩,男,2010年3月6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泉子村*组。法定代理人:王成才,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泉子村*组。被告:刘作鸣,男,2005年12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刘店村*组。法定代理人:刘丙光,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刘店村*组。法定代理人:王丹,女,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刘店村*组。被告:王叶有,男,1952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泉子村*组。原告王松岩与被告刘作鸣、王叶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松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松岩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王松岩负担,邮寄送达费448.00元,返还王松岩448.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