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蒯跃宏、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蒯跃宏,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林少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3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蒯跃宏,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穿青人,住所地贵州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法定代表人:林从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峰,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199810422941。原审第三人:林少明,男,1985年3月27日,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上诉人蒯跃宏与被上诉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少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5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遗漏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5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475元,退还蒯跃宏。审判长 李 广审判员 余 鑫审判员 汪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仁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