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众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座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众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座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432号原告:四川众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均,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被告:徐座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众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座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四川众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众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众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