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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秀惠与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惠,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393号原告:韩秀惠,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敏。被告: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芳。原告韩秀惠与被告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秀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李庆敏,被告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双方对被告2010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0元,借款后,偿还借款本金53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7000.00元的事实没有争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5.00元,减半收取计1047.50元,由韩秀惠负担435.00元,由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6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一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