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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木之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木之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何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304号原告:成都木之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虹英,四川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成都木之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木之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木之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木之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成都木之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