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李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李菲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887号原告:张志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区。被告:李菲菲,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雷对被告李菲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