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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李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李菲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887号原告:张志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区。被告:李菲菲,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雷对被告李菲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