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曾上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上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575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曾上宾,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建宁县人,住建宁县。本院在执行曾上宾犯贩卖毒品罪追缴罚金的(2013)安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曾上宾应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暂查被执行人曾上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故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培忠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