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04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京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京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533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京华,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住电白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同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不适宜关押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京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景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京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指控,自2016年3月起,被告人黄京华开始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黄某2、陈某、潘某、黄某3等人在其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某镇某村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与麻果。2017年2月24日,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黄京华的家中当场查获黄京华、黄某1、黄某2、陈某、潘某、黄某3并缴获吸毒工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京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测报告、强制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京华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京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黄京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影响、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京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 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