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千江一水酒店有限公司、解晓晖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千江一水酒店有限公司,解晓晖,郑雅秋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100号原告(执行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通江南路255号。负责人:李瑶,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静,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执行案外人):江苏千江一水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清潭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福妹。被告(被执行人):解晓晖,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被执行人):郑雅秋,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江苏千江一水酒店有限公司、解晓晖、郑雅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644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8223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姜旭阳审判员 郑 仪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