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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滕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5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崔红艳,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及辩护人崔红艳、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滕某、张某先后利用互联网在某网站注册账户参与网络赌博。自2016年11月起,被告人滕某、张某利用手机建立“某军团”、“某国际”等微信群,并邀请马某等多人加入成为群成员,后被告人滕某、张某利用上述微信群向群成员发布某赌博网站的网络链接,并推荐赌博中奖号码,为某赌博网站招揽参赌人员。某赌博网站根据被告人滕某、张某招揽参赌人员的投注情况,按约定比例向被告人滕某、张某支付利润分成。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范某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某网站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提现统计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听资料被告人滕某、张某账号网上返点流水的交易截图光盘等;电子数据奎公(网)电勘字[2017]6号、7号勘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张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滕某、张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辩称被告人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滕某、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