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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峰,何应松,金品华,王威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56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被执行人王晓峰,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何应松,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品华,女,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威迪,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峰、何应松、金品华、王威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应松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鹤城中路21号3-101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分割产权,目前难以变现处理,被执行人王威迪个人独资的青田心怡游戏厅及青田鹤之夜娱乐城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本院依法扣划到何应松、王威迪银行存款,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3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7884元。被执行人王晓峰、金品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9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