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致力魔芋种业有限公司、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致力魔芋种业有限公司,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致力魔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力魔芋公司),住所地为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50007243Q。法定代表人:吴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发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山实业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建始县业洲镇朝阳工业区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760672010M。法定代表人:赵西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致力魔芋公司与花果山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花果山实业公司未履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花果山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