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侠与张伟、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又名李伟,张伟又名张卯卯,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81号原告李侠又名李伟,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陈峰,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又名张卯卯,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定远,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杨志恒,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侠与被告张伟、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侠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侠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2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3372元,由原告李侠负担8196元,退付原告李侠5176元。审 判 长 赵恺山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人民陪审员 脱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雯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