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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尹某,女,198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117民2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婚生子陈学纬由陈某直接抚养,尹某对儿子陈学纬享有探视权。因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尹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2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胡艳江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