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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苗苗与徐绍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苗苗,徐绍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339号原告:常苗苗,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徐绍强,男,32岁,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苗苗与被告徐绍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苗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常苗苗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苗苗负担。审判员  徐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