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苗苗与徐绍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苗苗,徐绍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339号原告:常苗苗,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徐绍强,男,32岁,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苗苗与被告徐绍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苗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常苗苗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苗苗负担。审判员 徐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