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扬中市哥弟女包经营部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中市哥弟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2民催5号申请人:扬中市哥弟女包经营部,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江州西路中央商场。经营者:蔡慧娟,总经理。申请人扬中市哥弟女包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扬中市哥弟女包经营部持有的号码3150XXX/207XXX5、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江苏华威龙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华威特种构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中市哥弟女包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扬中市哥弟女包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黄良明审 判 员 王玲玲代理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