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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万祥、吕家应等与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祥,吕家应,陈宗友,刘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399号原告李万祥,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吕家应,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陈宗友,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刘文俊,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李万祥、吕家应、陈宗友诉被告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被告刘文俊于2015年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共向三原告借款60万元整,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借款后,��经常玩失踪,原告多次去找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偶尔打通电话,电话中被告多次承诺归还借款,但就是不兑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60万元整,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刘文俊(居民身份证号码:),经本院到其户籍所在地调查核实,清河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显示被告刘文俊户籍已经被注销,注销原因为查无此人。综上,三原告的起诉缺乏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万祥、吕家应、陈宗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安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