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彦其与刘敬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其,刘敬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258号原告孙彦其,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敬全,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其与被告刘敬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彦其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彦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5元减半收取2943元由原告孙彦其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程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