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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彦其与刘敬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其,刘敬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258号原告孙彦其,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敬全,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其与被告刘敬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彦其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彦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5元减半收取2943元由原告孙彦其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程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