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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师军与三原县农村畜牧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军,三原县农村畜牧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站,李兴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22行初15号原告师军,男,被告三原县农村畜牧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张战峰,该站站长。第三人李兴让,男,原告师军诉三原县农村畜牧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站撤销经营权证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师军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师军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军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审 判 员  陈 楠人民陪审员  魏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