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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分公司与东辽县白泉镇永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分公司,东辽县白泉镇永清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2民初799号原告: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分公司,地址:东辽县白泉镇集贤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闫红旭,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红日。被告:东辽县白泉镇永清村民委员会,地址:东辽县白泉镇永清村。法定代表人:王绍强,系村长。原告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分公司诉被告东辽县白泉镇永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葛一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人工费等共计255531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至2014年为被告施工,总价2555310元,被告在2015年给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在2017年给付工程款20万元,尚欠2055310元没有支付。故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及人工费。被告辩称:2016年3月30日,王绍强出任村委会主任,上任以来村里一直没有交接过账目往来。原告在我村干的工程我都清楚,但是具体什么原因没有付款我不清楚,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认为应该找到上届村里的负责人,了解一下没有给付的原因。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负责被告乡村道路、桥梁、公厕、边沟、活动室、垃圾点、危房改造等工程施工。2013年2月20日,经结算,原告欠被告工程款589540元,2014年12月3日,经结算,原告欠被告工程款1965770元,以上总计2555310元。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尚欠工程款205531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白泉镇政府的施工申请一份;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永清村钢筋砼桥工程施工合同一份;3、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永清村垃圾点水毁重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4、转账据一张;5、发票一张;6、永清村与闫红日往来账目两张。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施工,且施工工程标的被告均已实际使用。被告应按照工程结算数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辽县白泉镇永清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分公司工程款20553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90元减半收取232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辽县白泉镇永清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一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延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