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4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玉泉、孙曙明等与孙劲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泉,孙曙明,吴金居,孙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异12号异议申请人:王玉泉,男,1971年05月0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异议申请人:孙曙明,女,1973年0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两异议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友桂,女,1955年1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55********,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新安镇第三中学家属区*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吴金居,男,1975每年0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孙劲华,男,1969年10月0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居与被执行人孙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王玉泉、孙曙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玉泉、孙曙明称:2010年8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被执行人孙劲华位于灌南县××镇北村××室房屋,并付清了所有的房款,因该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房屋一致未办理过户手续。孙劲华在法院有案件为执行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涉案房产予以查封。异议人认为涉案的房产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生债务纠纷之前就已经出售给其,故涉案房产与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关系,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执行人吴金居称:其对涉案房产的出售合法性由异议,其认为被执行人故意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异议人,涉案房屋至今没有过户,异议人却将所有购房款付清,这不符合常理。如果涉案房屋真的不能过户,为了双方不去公证处公证登记。被执行人孙劲华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王玉泉、孙曙明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玉泉、孙曙明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玉泉、孙曙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人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