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653陆明珠与夏航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明珠,夏航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初653号原告:陆明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新(系原告之夫)。被告:夏航粤。原告陆明珠与被告夏航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无法向被告正常送达,2017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明珠及其诉讼代理人张维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航粤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明珠向本院提出诉请,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2、被告支付5万元的同期银行借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被告的外祖母与被告相识。2015年11月17日,被告夏航粤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诺第二天还钱。但原告将钱出借后,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虽多次催要,现被告已无法联系。故提出上述诉请。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被告夏航粤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现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陆明珠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明天下午2点归还”。但此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虽经原告催要,被告亦未还款,现被告下落不明。审理中,原告确认: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夏航粤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从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会改变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航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明珠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夏航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明珠借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3元,合计165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夏航粤负担。被告夏航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1653元给付原告陆明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孙风英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欢欢附:1、相关法律条文2、上诉须知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上诉须知一、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交费。直接交费不方便的,可汇款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四、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