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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青岛福丽源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青岛福丽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吴焕香,局长。被执行人:青岛福丽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冷森家,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青岛福丽源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