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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淑琴与张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琴,张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76号原告:刘淑琴,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月,女,30岁,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刘淑琴与张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刘淑琴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刘淑琴负担。审判员  毕明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峻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