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淑琴与张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琴,张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76号原告:刘淑琴,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月,女,30岁,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刘淑琴与张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刘淑琴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刘淑琴负担。审判员 毕明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峻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