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新华、湛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华,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负责人:彭彬被执行人:王立平,男性,1965年6月30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立平未履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立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126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如强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袁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