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6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广西八运旺方贸易有限公司与朱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八运旺方贸易有限公司,朱东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6371号原告:广西八运旺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B座2101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政,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凯文,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东梅,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八运旺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八运旺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原告广西八运旺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089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重阳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