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9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初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于2016年1月11日变更为:XXXXXXXXXXXXXXXX)。自2010年7月7日至2017年3月10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45,167.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6年4月起,工商银行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催收,而被告人黄某某在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2017年5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还款45,645元,当晚其在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傅某某的证言,工商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函及交寄清单、还款情况说明,身份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慧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