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开高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社,钟青花,开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09号自诉人张锡社,男,汉族,1943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自诉人钟青花,女,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开高伟,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自诉人张锡社、钟青花以被告人开高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锡社、钟青花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锡社、钟青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锡社、钟青花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