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和平、万琼与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和平,万琼,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306号原告:田和平,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万琼,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安民街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和平、万琼与被告成都西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和平、万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和平、万琼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和平、万琼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元,由原告田和平、万琼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吉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