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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娜仁其其格与其其格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仁其其格,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272号之一申请人娜仁其其格,女,1994年x月xx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其其格,女,1962年x月xx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娜仁其其格与其其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其其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其格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其其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其其格与哈斯达来共有的存于哈斯达来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其其格与哈斯达来共有的存于哈斯达来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xxxxx)存款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