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6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朱桂东、邹粱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朱桂东,邹粱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6民初12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负责人:林建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民,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朱桂东,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邹粱雁,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以下简称东山县邮储银行)与被告朱桂东、邹粱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山县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桂东、邹粱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山县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桂东、邹梁雁立即支付其借款本息754591.23元(其中应还本金748574.39元、利息5995.11元、罚息21.73元,以上计算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及续后利息;2.东山县邮储银行对抵押物东房权证东字第××号、西国用(2011)第6652-1号(东山县西埔镇新秀路278-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东山县邮储银行变更诉讼请求的第一项为:判令朱桂东、邹梁雁立即支付其借款本息734838.36元(其中应还本金733939.28元、利息899.08元,以上计算截止到2017年7月24日)及续后利息。事实和理由:朱桂东与邹梁雁于2016年4月19日以个人消费贷款为由向东山县邮储银行申请额度借款80万元,双方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人民币80万元,可以循环使用,借款额度有效期为13年,自2016年5月18日在额度内支取贷款金额80万元,年利率7.35%,借款期限为120个月(201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18日),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朱桂东与邹粱雁为上述额度借款合同提供东房权东字第××号、西国用(2011)第6652-1号的址在东山县××街新秀路××号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如果朱桂东、邹粱雁不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等其他情况,均构成违约。东山县邮储银行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朱桂东、邹粱雁全部清偿,并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要求朱桂东、邹粱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倍数约定为贷款利率的1.5倍,截止2017年5月31日,朱桂东、邹粱雁逾期13天,拖欠应还未还本息金额人民币754591.23元(其中应还本金748574.39元,利息5995.11元,罚息21.73元)。现朱桂东、邹粱雁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约定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约定,东山县邮储银行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朱桂东、邹粱雁立即全部清偿贷款。又东山县邮储银行起诉后,朱桂东的姐夫分别于2017年6月25日、7月17日、7月18日代其偿还所欠贷款的分期欠款,由于朱桂东本人逃匿外地,拒绝与东山县邮储银行协商还款,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诉。朱桂东未作答辩。邹粱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东山县邮储银行与朱桂东、邹粱雁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3599964Q216054969607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东山县邮储银行向朱桂东、邹粱雁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80万元;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156个月(自2016年5月13日至2029年5月13日);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支用时可采用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否可以进行自主支付由贷款人规定;朱桂东、邹粱雁授权贷款人将单笔贷款划入双方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收款账户。单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并以实际放款日为起息日;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上浮或下浮,确定年利率。利率浮动比例由贷款人确定,经朱桂东、邹粱雁许可后,由双方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朱桂东、邹粱雁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贷款利率的1.5倍;就朱桂东、邹粱雁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自调整之日起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朱桂东、邹粱雁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东山县邮储银行借款本息,东山县邮储有权暂停借款额度的使用,并有权随时冻结相应的额度;朱桂东、邹粱雁发生额度下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的情况,东山县邮储银行有权终止对朱桂东、邹粱雁的借款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东山县邮储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朱桂东、邹粱雁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朱桂东、邹粱雁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违约,东山县邮储银行有权按本合同计罚息、停止朱桂东、邹粱雁提款及贷款资金支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朱桂东、邹粱雁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东山县邮储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翻译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朱桂东、邹粱雁承担。同日,东山县邮储银行与朱桂东、邹粱雁签订一份《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抵押物为东山县××街新秀路××号房产;担保限额为朱桂东、邹粱雁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1806800元;朱桂东、邹粱雁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发生期间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存续期,即2016年5月13日至2029年5月13日;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于债权确定期间支用但尚未结清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东山县邮储银行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朱桂东与邹粱雁于2012年8月13日登记结婚,朱桂东向东山县邮储银行借款期间,邹粱雁向东山县邮储银行出具一份《借款人配偶声明》,内容为“本人是借款人朱桂东的配偶,本人已经知道借款人向贵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本人现做出如下声明:(一)本人同意以借款人的名义向贵行申请贷款,并承诺以附表所列抵押物,作为贷款的担保,抵押给贵行。(二)本人承诺:通过借款人提交的本人个人资料均属实,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本人同意借款人与贵行就前述抵押贷款签署的本次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一切条款……”。同年5月17日,朱桂东在《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上签字确认:“一、借款人填写:借款人姓名朱桂东。《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号3599964Q216054969607,额度内申请借款80万元整,期限120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通过借款人朱桂东账号62×××68的个人结算账户归还,本次申请借款用途购买翡翠。二、贷款人填写:经审核,借款人上述额度借款合同总额度为80万元,当前可用额度为80万元,额度存续期截止到2029年5月13日,额度支用期截止到2019年5月13日,符合借款支用条件,同意借款人申请借款80万元,期限12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本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50%,该贷款利率自起息日起,每年年初1月1日调整一次。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倍数为1.5倍”。上述合同签订后,东山县邮储银行于2016年5月18日向朱桂东发放了80万元贷款,但朱桂东未依约按时还款,截至2017年5月31日,已连续13天未按时向东山县邮储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拖欠应还未还本息754591.23元(其中应还本金748574.39元,利息5995.11元,罚息21.73元)。东山县邮储银行就朱桂东、邹粱雁未还款事宜诉至法院后,朱桂东的家人分别于2017年6月25日、7月17日、7月18日为其偿还了部分欠款,截止至2017年7月20日,朱桂东、邹粱雁尚欠东山县邮储银行借款本金733939.28元、利息899.06元,合计借款本息734838.36元。因朱桂东、邹粱雁未与东山县邮储银行协商还款事项,故东山县邮储银行请求判如所诉。另查明,案涉房屋于2016年5月17日办理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80万元,房屋坐落为东山县西埔镇××号。房地产权属人为朱桂东,他项权人为东山县邮储银行,他项权证号为漳房他证东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西国用(2011)第6652-1号,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字第××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度借款担保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结婚证》、《借款人配偶声明》、《房屋他项权证》、《贷款结清试算》表、《贷款逾期金额、利息、罚息明细》表、《还款流水详情打印单》、《说明书》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东山县邮储银行与朱桂东、邹粱雁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东山县邮储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朱桂东,但朱桂东未依约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东山县邮储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朱桂东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朱桂东与邹粱雁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购买翡翠而向东山县邮储银行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对夫妻共同债务即本案贷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东山县邮储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依法对抵押的房屋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物备案登记手续,抵押行为合法有效。朱桂东已提供其位于东山县西埔镇××号房屋作为偿付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及东山县邮储银行实现债权费用的担保,故东山县邮储银行对抵押房屋的价款在朱桂东应归还的贷款本息及东山县邮储银行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朱桂东、邹粱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桂东、邹粱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借款本金733939.28元、利息899.08元,以上金额合计734838.36元(计至2017年7月24日)及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续后利息。二、如朱桂东、邹粱雁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在有权以朱桂东位于东山县××街新秀路××号的抵押房产(东房权证东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8068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8.4元,减半收取计5574.2元,由朱桂东、邹粱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丽玲附: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