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0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岭峰与上海哲成汽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林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岭峰,林炜,上海哲成汽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758号原告:胡岭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姚良,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炜。被告:上海哲成汽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岭峰与被告林炜、上海哲成汽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且又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