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姚军、刘庆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军,刘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姚军,男,生于1979年3月10日,汉族,个体户,住兴山县。被执行人:刘庆红,男,生于1969年8月30日,汉族,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兴山县。现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军与被执行人刘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6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