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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姚军、刘庆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军,刘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姚军,男,生于1979年3月10日,汉族,个体户,住兴山县。被执行人:刘庆红,男,生于1969年8月30日,汉族,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兴山县。现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军与被执行人刘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6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