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树华、陈祥玉等与李颖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华,陈祥玉,李颖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314号原告:吴树华,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陈祥玉,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颖,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吴树华、陈祥玉与被告李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吴树华、陈祥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树华、陈祥玉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树华、陈祥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树华、陈祥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